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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会计公司-土地增值税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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