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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会计公司-动迁补偿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你企业应首先对照40号公告的规定,看自己的搬迁行为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如果符合政策性搬迁,可以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应在取得搬迁收入当年将收入并入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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