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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会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也被判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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